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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法规文号:公告2006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06-08-04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

  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

  3.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

  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

  (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毒鉴准字〔2006〕第B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1号)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职检字〔2006〕第002号)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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