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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进行控制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电[2006]17号    发布时间:2006-08-04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青海省西宁市部分患者使用标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暂停了该企业的相关批号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该药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全部收回上述药品。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全国其他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了暂停该品种销售和使用的协查函,各地已采取了控制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立即加大对该药品的控制力度,进一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控力度,立即对标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的措施进行监督,杜绝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各地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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