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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明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验收和年审项目、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广发社字[1997]29号    发布时间:1997-01-17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我部颁发的11号令中第五条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组织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并贯彻我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年检年审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初装验收及其年检年审工作做如下规定:

  审批机关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初装验收及年检年审,按本通知规定的如下检验项目进行。

  一、行政法规方面检验项目: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单位是否符合国务院129号令及我部11号令所规定的条件;

  2、该单位是否在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首先安排专用频道完整传送中央、省和当地第一套电视节目;

  3、是否设有专职人员管理卫星电视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所安装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否是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或是正当手续批准进口的产品,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承接卫星设施施工工程的单位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二、使用技术方面检测项目:

  1、检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的位置、范围;检测接收卫星国别、接收角度、接收内容、传送方式、收看对象是否与许可证确定的相符。

  2、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分别进行接收系统检测、天线检测、室外单元检测、室内单元检测和电磁兼容检测。

  3、实地检测终端信号,应达到良好的视听效果。

  经初装验收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年检年审验收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其《许可证》经审批机关盖章注册后继续有效;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初装验收或年检年审验收要求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按照部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不颁发《许可证》或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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