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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法规文号:卫规财发[2006]513号    发布时间:2006-12-28   发文单位: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单位: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理顺医院和高校之间的经济关系,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全国各级高校附属医院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

  二、高校附属医院与高校都是独立核算、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发生的资源占用或经济活动,应本着公平对等、有偿服务的原则,合理界定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继续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所在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附属医院,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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