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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环函[2006]225号    发布时间:2006-06-07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目前,一些地方在进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个别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和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报批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场地平整等建设工作。

  为了保护环境,切实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规范和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我局《关于依法办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批手续的通知》(环函[2003]205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各核电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核电厂拟选厂址的调查、勘探及多方案比选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开展核电厂拟选厂址范围内的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设施建设以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三、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核电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按国家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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