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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整改的通知

法规文号:环办函[2006]432号    发布时间:2006-07-20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近期,我局在审查由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主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协作编制的《新疆天池电厂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发现该报告书的编制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未对工程水源落实情况、空气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烟尘排放浓度等进行论证、分析,未提供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热负荷等参数,评价内容不全面,报告书中的内容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我局已发函通知新疆天池电厂暂缓审批该厂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们提出警告,并责成你们于2006年8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报告。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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