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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公司化改造后名称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4-09-20   发文单位:国家旅游局


  今年以来,经各地体制改革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旅行社企业正在进行公司化改造。为了规范改制后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外旅行社命名惯例,经国家旅游局领导批准,现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旅行社因改制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体制改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更改名称报告和企业改制后的章程。

  二、 改制后旅行社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名称;4.企业组织形式。例如:

  1.北京市(地名)××(字号)旅行社(行业名称)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形式)

  2.上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上述经体制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外,其它旅行社企业仍实行我局下发的名称规范。

  国家旅游局

19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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