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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的答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2-03-26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

  你局送来的《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在具体工作应用中的含意,答复如下: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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