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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旅计财发[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6-05   发文单位: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规划的规范和管理,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就下一步开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1、请按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我局旅计财发[200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2004年8月之前批准且尚未复核的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和复核初审,于6月底前公告、上报丙级单位的复核结果,提出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复核意见并上报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2、今后,请你们及时对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和复核初审,我局将根据你们上报的复核意见,结合抽查情况和市场反馈情况,及时对批准时间满2年的甲、乙级规划单位进行复核,并定期公告复核结果。

  3、请你局(委)对在你省(区、市)承接旅游规划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情况报给我局计财司。

  4、对于通过复核的资质单位,由我局统一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联系电话:65201538、65201537;联系人:魏立忠、王晓宇。

  特此通知。

  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国家旅游局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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