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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烟法[2000]631号    发布时间:2000-09-15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烟专[2000]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1.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二、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问题,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具体掌握。

  三、关于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烟草零售摊位布局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已以国烟专[1999]156号文件作出规定,省级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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