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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堵塞走私烟用丝束流入烟草企业渠道的决定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6]18号    发布时间:1996-08-23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时期,烟用丝束的走私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烟用丝束的国家专卖管理和正常的对外贸易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宏观控制和行业内烟用丝束的专卖管理,严厉打击烟用丝束的走私违法活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

  1.有烟用丝束进口权的公司只限于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烟草公司只准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烟用丝束。进口烟用丝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成交,统一安排客户,由有烟用丝束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分头签约、履约。烟用丝束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许可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批件,统一到经贸部申领。

  2.各卷烟厂根据卷烟生产计划,只能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其所在省级局的烟草物资机构购买丝束。

  3.各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丝束。

  4.有关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丝束,要交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省级以上(含省级)有经营权的烟草物资公司,或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指定的有权经营的单位统一收购,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卷烟生产计划的需求情况确定买方,按同期进口丝束的供应价供货。

  5.从严查处参与走私丝束的违法行为。烟草企业违反规定购买走私丝束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企业主管负责人予以撤职,对其他有关人员也要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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