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