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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范假冒总局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办函[2002]312号    发布时间:2002-09-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期以来,总局办公厅陆续接到一些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反映:他们不断收到以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某司局名义举办的各类税务培训班、研讨会、检查会等通知;有的打着总局旗号要求刊播广告、拉赞助费等;也有的以总局领导、领导秘书或者司局名义,要求税务机关或者纳税人购买图书、产品等;甚至有个别人伪造总局税收政策类公文。经查,这些通知或者电话都是假冒总局机关或领导名义的诈骗行为,严重败坏了总局机关和领导的形象。为了避免广大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上当受骗,依法维护税务机关的形象,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部署工作,一律以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名义正式发文。总局内设司局除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对外行文时只能使用便函,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不作为正式公文”。所以,凡是打着总局某某司局名义,发文通知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等活动,均不属总局正式部署工作的文件,可不予执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收到的此类通知,要认真鉴别真伪,要以总局和总局办公厅的正式红头文件为准,凡各类复印件、传真件或电话通知等,均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三、按照总局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推销商品。总局机关干部也不得向下级税务机关推销商品。因此,无论打着何人名义、以何种理由推销商品,各级税务机关、干部都有权抵制。

  四、各级税务机关如发现有以上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以便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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