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沿海和内地划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2-05-26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统计局:

  为了正确处理没海和内地的关系,充分发挥沿海地区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作用,加强沿海与内地之间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沿海和内地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

  过去在计划、统计上,对沿海和内地的划分没有统一规定,划分的口径不尽一致。沿海地区的范围,有的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有的还包括安徽省。我们认为,从地理位置上看,安徽省不属于沿海,不宜包括在沿海地区的范围内。因此,以后称沿海地区,就是指的上述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台湾省回归祖国后也应包括在内),其余十八个省和自治区称为内地。特此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