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法规文号:2006年2月28日通过    发布时间:2006-02-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