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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违法直销培训活动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6-02-27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我部接到不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自称经商务部批准或授权、委托,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事实上,商务部从未批准或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四十六条还针对违法培训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诈称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巧立名目,以培训、研讨、峰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违法开展直销培训,扰乱了直销培训秩序,败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为认真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直销业健康规范发展,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是对本省(区、市)违法从事直销培训的情况予以核查,3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商务部。二是禁止参加各类与直销有关的培训活动,慎重参加与直销有关的其他社会活动,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所利用。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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