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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赴国外进行培训的通知

法规文号:安监总厅培训函字[2006]111号    发布时间:2006-05-08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体系建设、石油天然气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切实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拟于2006年组织有关人员分别赴澳大利亚、英国和加拿大三国进行相关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人员等,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政审条件。

  二、培训时间

  每期培训班国外培训3周,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的定点培训单位负责接待。出国前在国内进行预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赴澳大利亚培训团(应急预案策划与实施)

  1.澳大利亚应急体系;

  2.灾害评估方法;

  3.行为科学在应急预案策划与实施中的应用;

  4.信息IT的应用和其他必要物质准备等。

  (二)赴英国培训团(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管理)

  1.英国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2.英国石油天然气生产状况;

  3.石油天然气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4.石油天然气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与措施;

  5.风险灾害评估等。

  (三)赴加拿大培训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危险化学品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4.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与措施;

  5.危险化学品灾害风险评估等。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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