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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检验中心等9个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通知

法规文号:安监总规划[2006]150号    发布时间:2006-07-11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4号)等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检验中心等3个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授予邹城新希望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和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详见附件3)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1.授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名单

  2.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3.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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