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释[2000]40号    发布时间:2000-12-01   发文单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