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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1]5号    发布时间:2001-01-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 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 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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