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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1号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21号    发布时间:2011-04-11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在黑龙江省开展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将粮食、石化等涉及出口许可证管制类商品的货物纳入有关内贸货物的范围。

  二、在原有绥芬河口岸铁路运输方式出境的基础上增加公路运输方式,同时增加东宁口岸(公路运输)作为试点口岸。

  三、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实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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