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11号    发布时间:1995-02-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