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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420号    发布时间:2000-06-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以下简称:广州分局)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深圳征收处(以下简称:深圳征收处)的征管范围划分,加强海洋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分局负责对在南海东部海域从事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中、外石油公司取得的海上石油收入的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和企业所得税以及设在广州分局所辖范围内的石油公司或机构所涉及各项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深圳征收处负责对在南海东部海域从事为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提供服务的承包商的各项税收以及设在深圳的中、外石油公司或机构地方税的征收管理。

  二、广州分局和深圳征收处对1999年底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石油合同区块涉及的各项税收,目前实际的管辖现状不再进行调整。

  三、根据上述原则,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是2000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成立的石油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属海上石油收入的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和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它地方税由深圳征收处负责征收管理。鉴于上述地方税目前由广州分局征收,为便于安排移交,确定2000年7月1日以后所属期的地方税由广州分局移交至深圳征收处征收管理。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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