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鲁地税三函字2号    发布时间:1996-12-09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泰地税外税字[1996]第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仍按照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外[1990]10号)规定执行,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保留城市房地产税税种名称,其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算办法等具体内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办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