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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税[2001]16号    发布时间:2001-05-15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最近各县(市、区)对乡镇行政建制进行了调整,现就乡镇撤并后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乡设镇或将几个乡镇合并成一个建制镇的,其新设立的建制镇,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和省财政厅(85)财税字21号文件的规定,对其镇整个行政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撤乡设镇或将几个乡镇合并成一个建制镇的,其新设立的建制镇,应自设立的次月起,按规定对其镇政府所在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镇政府所在地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已撤销行政建制的原镇政府所在地,应自撤销行政建制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撤销行政建制后,原乡镇政府所在地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由各市政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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