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3]第003号    发布时间:1993-01-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      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录音机、放音机  5%

  收音机、扩音机  5%

  唱机       5%

  唱片       5%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