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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0]156号    发布时间:2000-08-29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36号)文件精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0年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已登记申报自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土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手续,凡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对土地利用情况等也要按要求进行普查。

  以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变更登记表和税源普查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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