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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糖接运站征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7]60号    发布时间:1987-04-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沿海港口城市的糖业公司所属接运站接运进口或国产糖业务在征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各沿海港口城市糖业公司所属接运站为商业部接运进口糖或国产糖,按商业部的调拨计划销往用糖地区,并按规定的价格结算货款。这种商品的中转调拨,属于商品批发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对糖接运站经营糖的中转调拨业务收入,应当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其中,销售商品购入原价是指:外贸购进价格+关税+产品税+外贸手续费)后的差额。

  二、对港口接运站上交商业部的收入,(不包括商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银行(84)商副联字第25号文件规定的一九八五年计划进口××万吨糖应专项上交中央财政的价差收入)按55%的所得税率和25%的调节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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