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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

法规文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1995-02-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法规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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