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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137号    发布时间:2004-07-22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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