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0]98号    发布时间:2000-06-01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405元。以后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二、我市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金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