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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发[2003]88号    发布时间:2003-09-09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对实行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三、各市要搞好调查、测算,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调查、测算情况及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意见建议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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