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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发[2001]57号    发布时间:2001-04-3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人事、财政、纪检、宣传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取得他们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为确保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应突出重点。一要摸清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支付个人工资收入及与任职、受雇等有关的其他收入情况。二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宣传和培训,督促扣缴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切实提高办税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扣缴税款的准确率。三要找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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