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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所字[1996]113号    发布时间:1996-06-04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各项衔接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业务文件和征管资料的交接及工作的衔接。凡实行委托代征办法的地方,地税、国税两局要加强联系,协商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漏征现象。

  二、严格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考核。从今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单独考核的办法,省地税局已将收入考核指标下达各市地,并从六月份起,将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希各地加大征管力度,大力组织收入,确保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的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7日国税发[1996]74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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