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青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6]11号    发布时间:2006-03-03   发文单位:青岛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务部门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下发前,2006年仍按原规定按月进行双向申报。

  2006年个人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有纳税人,统一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在国家总局下发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以前,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暂使用原《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