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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812号    发布时间:2002-09-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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