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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3]44号    发布时间:2003-02-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税 号     名 称

  26161000   银精矿含银

  26030000   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

  26070000

  26080000

  26169000

  26179090

  74020000   冶炼中间产品含银

  78019100

  78019900

  71061000   成品银

  71069110

  7l069190

  71069210

  7106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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