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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国税税政[2000]209号    发布时间:2000-12-27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从2001年度起,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季度申报仍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关于就地监管问题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除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并经市局批准的以外,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申请事项一律就地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资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进行纳税调整,不得随意汇总统一调整。

  三、严格信息反馈制度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就地征收所得税,同时报市局备案。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市分行或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反馈单后,应及时审核。凡是发现与实际申报不符的,应尽快查明原因,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处理。如有下一级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应同时开具反馈单,送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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