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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92号    发布时间:2004-04-19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号
二○○四年三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审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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