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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116号    发布时间:2004-06-04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34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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