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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变更出口货物退税及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格式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4-02-27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手续,省局决定对现行出口货物退税及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格式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至4),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1)、《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附件3)由省局统一设计印制后下发各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明细表》(附件2)、《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明细表》(附件4)由各市根据出口退(免)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审核结果及审批情况自行打印,并附于附件1、3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要求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在附件4备注栏加注"预调"字样。

  附件:

  1、《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2、《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明细表》(略)

  3、《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略)

  4、《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明细表》(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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