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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053号    发布时间:1994-09-0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略)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表格28001)(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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