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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067号    发布时间:1994-09-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鞍山、镇江、珠海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目前已成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人民银行、中国航天总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试点的各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珠海市、镇江市、鞍山市为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城市。

  2.各试点城市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落实试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为保证试点质量,按期完成试点任务,各试点城市可先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

  4.抓紧落实防伪税控系统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维修等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试点城市应制定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抓紧完成对试点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培训工作,十月中旬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应正式开始试用,十一月份总结试点成果。

  6.各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和试点城市所属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中,协调好试点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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