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训)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424号    发布时间:1997-07-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 l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座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荆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o%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解释范围的法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法规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