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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5]78号    发布时间:2005-10-12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5%残值比例确定残值计算扣除折旧的,应监督企业及时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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