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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进[1999]32号    发布时间:1999-12-23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报关出口申请退税的,从现在起一律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了退税的,必须重新发函进行落实。回函后,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把退税款及时足额追缴入库,以避免国家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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