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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国税税政[1998]18号    发布时间:1998-12-12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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