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进[1999]29号    发布时间:1999-11-3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货物,仍按《山东省国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