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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4号    发布时间:2004-01-08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42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提供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规定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请贯彻执行。此外,请于1月14日前将《2003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情况统计表》(EXCLE表样见附件)网报送市局一处。

  附件:《2003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42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5%的税率征收,从而造成多征的营业税,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退库,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之前报省局(详见附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依法组织营业税收入,坚决杜绝收过头税、混税种、混税目入库等问题。对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营业税收入出现异常情况的地区,省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征税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003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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