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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地税发[2004]118号    发布时间:2004-06-09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62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俄罗斯两国政府间民用航空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对从事国际运输企业及办事处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互免一切税收。据此,各地对俄罗斯在华办事处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一直免予征收营业税。近日,我驻俄使馆及民航总局反映,俄罗斯税务当局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莫斯科办事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补征有关税收,并冻结办事处帐户强行扣款。在此情况下,民航总局经商外交部后致函我局,建议我局按对等原则征收所有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在华办事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间的营业税。为此,请各地税务机关立即对本地区俄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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